股权的资本信用性
股权是资本化的信用财产。股权只有将来通过企业 IPO、被并购、管理层收购等方式走向资本市场,方能实现投资者资本利益的大化。所以,投资企业能形成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和遥远预期,由此带来的资本信用正是投资者实现预期的较佳方向。正如学者所言,“财产资本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创造信用,并通过信用的创造实现自身增值。”〔11〕资本信用与商业信用不同,资本信用面向更广泛的受众,借助股权功能的分解和结构化设计,针对不同嗜好的投资者而设计的多层次、多功能的股权可以轻易聚集更多的资本,这一方式本身是资本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企业信用将现实资产和信用资产分离的过程。
财产资本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创造信用,并通过信用的创造实现自身增值。这种增值预期又可以导致信用的扩张,从而带来新的增值。如此循环交替,可以造就大量的信用财产。这种信用财产的规模越是庞大,支持其稳定性的实物基础就越是薄弱。为了企业发展凝结更多的资金,借助股权的分离和多层次使用汇集资金发展企业,是信用资本服务社会的巨大价值所在。但是信用资本必然造成现实资产和信用资产价值的分离,其具体表现上就是股权的虚拟价值,虚拟价值的过度就可能会催发资产泡沫、诱发经济危机。因此,从股权投资和利用的角度看,其在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充分自由的同时,也会带来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杀 戮”,这是一把“双刃剑”,必须予以规范和有效的监管。
如前文所述,股权具有的流转性、社会性、资本性和信用性等本质特性使得其成为资本追逐热爱的对象,活跃于资本市场交易实践中。然而,尽管司法实践已经认识到股权是公司法律关系综合体中 体现的一种财产,但在大量的股权裁判中,法官仍援引“损害他人利益”等条款对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进行调整,这充分反映出人们对于股权创新给资本市场秩序带来的巨大冲击,以及对于虚 拟经济泡沫的深切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