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的收益及风险外,至少还要考虑公司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与高级管理层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司与 其他投资人包括债权人的利益关系问题。
在一个具体的交易中,投资人和公司、大股东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赋予股权灵活多变的优先 权功能,这可以实现投资人由大股东到小股东身份之间的转换,甚至股东和债权人身份间转换。由此 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交易不仅导致投资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交互和叠加,法律关 系极为复杂。更重要的是,其不但使得股权与债权的界限模糊而且导致类别股权、类别权利和类别股 东的界定不清。从法律角度审视,这种被称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标的在性质上属于股权还是债权,抑 或是股债连接产品,很多情况下难以清晰界定。凡此种种,无论从规范公司股权结构的角度还是对股 权交易秩序的影响,都突破了传统财产权理论关于物权、债权分类下法律规范技术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