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财产法是以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为基础构建的,股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公司法应如何进行理论设计以规范股权的权利外观、维护交易安全呢?
同时,资本市场的实践发展已极大丰富了股权的内容和功能,出现了大量将股权内容分离的交易 类型和立法,各种股权及交易结构设计创新的出现,进一步架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理想设计,彻底改 变了我国公司法股权法律制度假定的适用条件。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对传统财产法理念的固守已导 致司法裁判与市场交易实践严重背离,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复杂后果。正如学者所言,当社会生活的 变迁产生出新的客体时,原有的权利体系就可能不敷应用,就需要创制新的权利类型因此,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准确梳理现行财产法关于股权交易理论规范的不足,厘清公司交易实 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重新解读股权财产权的内涵,在民法、商法中合理重构与安排股权相关制度, 确定其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的位置,避免出现“刻舟求剑”“削足适履”式的立法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