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尽管法律界对其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但是,无论争论者持何种观点,学 者对股权属于新型的、综合性的财产权利这一认识是存在共识的,且认为关于此财产在经济生活流转 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仍应遵循传统民法关于物权和合同的法律制度。例如,在股权交易类案件的裁决 中,各级法院均会援引合同法有关规定认定交易行为的效力。又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了《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交易中的适用。在公司交易实践中,股权是Z重要的法律关系客 体,在某些特定场域的股权交易诠释着不同意义的交易安全。对于股权的概念,公司法并没有做出明 确界定。公司法理论上通常是从财产法的角度把股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作为并列的概念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