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交易能不能对投资者规定条件?
很多国企在混改方案设计中,都期望对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一个框定,目的是实现混改后能够价值观一致、战略协同,这是情理之中的意愿。
在“交易办法”里面,对于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股权交易能否规定投资者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股权交易转让不能自行设定条件,增资可以进行投资者遴选。
具体条款是这样的。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在增资时,企业需要公开披露“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另外,我们关注到在本轮国企混改当中,有一类特殊的投资者,那就是外资机构也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表现出较大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