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中股权交易转让或者增资交易需要何种审批程序?
合规性中,重要的,是经济行为得到适当的审批。混改也是如此。
对于混改方案的审批权限,根据国资委2019年授权放权清单的规定,已经充分授权给中央企业集团,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批下属控股企业的混改方案。
2016年颁布的“交易办法”,对于股权交易转让或者增资行为的审批权限,也有清晰的规定。
核心的思路是分两级管理,国家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一级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行为,中央企业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增资。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办法”专门说明,“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个规定提醒那些希望通过混改将国有控股企业改变成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单位负责人,需要认真关注产权交易的程序合规和审批权限。
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确,混改当中如果涉及到企业员工的重要利益安排,或者涉及到企业债权人或者其他关键利益相关者的问题,需要按照“交易办法”执行特定审定流程。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国有企业的股权交易转让或者增资,导致下属的上市公司股东间接转让股权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需要遵守证监会相关规定。